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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扶贫须化解双重担忧

    信息发布者:合作共赢
    2018-02-01 17:58:38    回复:0    点赞:0

    金融扶贫是最近一年来各地政府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其基本做法是由政府财政贴息,依托保险、担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担风险来调动银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与政府签有带贫协议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以下统称“带贫企业”)提供无息或优惠利率贷款。鉴于脱贫攻坚的期限为三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又绝大部分为低技能的农民,故贷款期限通常也是三年,带贫企业也多为能够吸纳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企业。带贫的基本方式是由带贫企业在贷款期内每年向每户贫困户固定支付3000-4000元帮扶资金。帮扶的贫困户数量则与贷款额度挂钩,通常为每5万元贷款额度对应一个贫困户。

    很显然,由于带贫企业对贫困户的脱贫效果立竿见影,相对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直接贷款而言,各地政府会更加青睐于将银行信贷资金投放给带贫企业。从目前观察到的情况来看,鉴于加上帮扶资金固定支付和担保费等在内的综合贷款成本总体上可以控制在8-9%之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这种扶贫贷款的积极性还比较高。除少数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有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外,贷款资金也大多流向了农产品种植、养殖、流通和加工领域。实事求是地讲,这一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在说明地方政府实现三年脱困目标的同时,对于贫困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和规模经营也起到了明显的助推作用。同时,这种助推也与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由单户、分散经营走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要求相一致。

    但问题是,三年以后怎么办?这里存在着双重担忧:一是三年期满后,带贫企业不再向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固定帮扶支付,贫困户摘帽之日是否就会变成返贫之时?二是三年期满后,带贫企业不能再获得贴息优惠贷款,企业能否依靠自身经营实现良性周转,从而避免产生新的“烂尾项目”?

    政府在开展金融扶贫过程中,应该优选那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全产业链农业企业或在育苗育种、农机具或畜牧设备服务、田间或畜场管理等环节开展托管等专业化服务的组织作为带贫企业。

    第一重担忧要化解,打造贫困户自身的“造血功能”乃是关键。所以,不能简单依靠带贫企业的固定帮扶支付来扶贫,还必须扶志和扶智。对于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要在提升其劳动技能、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外部信息交流机会以及子女教育帮扶等方面做足文章,防止阶段性、输血式“脱贫摘帽”问题的出现;对于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等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教育资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建立起长效脱贫机制。

    金融扶贫图集

    而要化解第二重担忧,围绕农业产业自身发展规律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特征来选择带贫企业则是要害。按照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营承包权归于每户农民。由于农民与城镇居民待遇不同,土地就是农民最后的社会保障。失去了这个保障,农民很可能就会成为流民,从而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极大隐患。所以,在农民没有彻底变成市民之前,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不可能像城镇土地使用权一样允许自由转让。企业要想经营土地就必须从农户手中租赁,从而在承包权中又衍生出了一个土地经营权,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制度。土地三权分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发展急需的土地规模经营问题,但解决得并不彻底。这里,有三个问题非常明显:一是在租赁期限上,农户通常不愿意长租。目前,普遍以三年期居多,能达到10年的只有极少数;二是在连片租赁上,经常存在占据连片土地中心位置的农户漫天要价或阻扰租赁的情形;三是在租赁关系维护上,由于契约意识的欠缺,农户毁约的情形时有发生,企业维护租约的成本常常不可控。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带贫企业的流转土地具有期限短、规模小和成本高(包括维护租约的不可控成本和土转流动成本)等特点。而这一特点却与农业产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产生了冲突:由于与单个农户经营相比,带贫企业既不享有种植和养殖补贴,又要增加一块土地流转成本,这就意味着带贫企业要想在种植养殖上比单个农户经营更盈利,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单个农户经营的技术条件,比如开展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机器替代人工,引进专业化育苗育种技术,提升产品卖相和品牌形象等。要做到这一点,带贫企业就必须在流转到手的土地上追加大量资本性投入。如果土地流转期限短,规模小,租赁关系不稳定,带贫企业所追加的资本性支出就无法实现投资回收,投资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等固定费用也不能得到有效分摊。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带贫企业保持理性,其最优选择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尽量少做资本性投资,以发展农业产业为由做点形象工程,从而套取扶贫贷款以挪作他用。而如果带贫企业意识不到这一点,把争取到的真金白银扶贫资金投到流转来的土地上,三年实现不了投资回收,最后留下的就一定会是“烂尾项目”,落得个“满地鸡毛”。所以结论是:建立在土地大规模流转基础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扶贫不可行。这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而现行土地制度是我国社会安定的“压舱石”,短期内不可能、也不应该改变。所以,探索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此为前提。从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看,主链条全产业链经营和副链条高度专业化是农业产业化运作的基本要求。依据这一规律和上述分析,由于大规模、长期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能实现,全产业链经营就只能建立在适度规模经营上。同时,摆脱土地经营权流转约束的专业化服务也同样有利可图。换句话说,在现行土地制度约束下,要化解第二重担忧,政府在开展金融扶贫过程中,应该优选那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全产业链农业企业或在育苗育种、农机具或畜牧设备服务、田间或畜场管理等环节开展托管等专业化服务的组织作为带贫企业,而对大规模连片种植养殖的农业企业和跨行业混业经营的企业则要保持高度警惕。

    (作者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MBA案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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